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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污水處理廠防控新冠病毒是這樣做的!
發布日期:

  德國水協刊物《Korrespondenz Abwasser·Abfall》(污水與垃圾)2020年第4期,刊載了德國水協“DWA-Fachausschusses BIZ4 Aebeits-und Gesundheitsschutz勞動與健康專業委員會” “Gef?hrdung durch Coronavirus SARS-CoV-2/COVID-19 bei Arbeiten in abwassertechnischen Anlagen”(SARS-CoV-2/COVID-19在污水相關設施工作中的危害)一文。文章介紹了SARS-CoV-2/COVID-19傳播途徑及在涉及污水設施相關工作中的防范措施。
  該委員會提出的措施簡單、明了,對我們制定相關措施有很好的借鑒作用。現將部分措施內容摘錄,介紹給同行在具體工作中參考:
2023-11-02T02:41:23.png
  1 前言
  在污水相關設施的工作中,凡是涉及到生物物質(biologische Arbeitsstoff)的場合,均應執行《生物物質規定》(BioStoffV)和關于生物物質技術規定《在污水相關設施工作中涉及生物物質環境的安全和健康》(TRBA220)。
  BioStoffV第7章對接觸生物物質相關工作中的風險進行了分類和說明,指導設施運營單位在開展工作前對風險進行評估。為了能夠準確評估生物性危害狀況,并制定出切實有效的對策措施,要求在從事與生物物質接觸的工作前就應獲得足夠的信息。
  新冠病毒SARS-CoV-2是人與人的傳播,重要傳染途徑是飛沫。直接通過呼吸經粘膜而感染,或者間接通過手觸摸嘴、鼻粘膜、眼結膜而被感染。
  新冠病毒SARS-CoV-2是否會“糞口”傳播,至今尚未得到證實。德國勞動保護與勞動醫學研究院(BAuA)有如下公開的說明:
  “以目前的認知水平來看,通過污水傳播新冠病毒是難以想象的。到目前為止,新冠病毒在德國有限的傳播狀態對從事污水設施工作的職工是沒有影響的。”
  2 TRBA220規定的防護措施順序
  ·設施性和技術性防護措施;
  ·組織性防護措施;
  ·衛生防護措施;
  ·個人裝備防護措施。
  3 組織性防護措施
  在以上措施中,組織性防護措施涉及到設施運行和其他常規工作。因此,應制定多重的運行措施計劃,如:
  1)制定在新冠病毒/肺炎SARS-CoV-2/COVID-19非具體危險形勢下,污水運行設施所影響區域的對策措施。
  2)按照TRBA220,為員工制定一般性和針對污水設施運行的專門防護性規定,并組織信息發布活動。
  3)在保證污水設施正常運行的條件下,制定崗位采用最少值守人員的工作預案:其應是具有操作性的,并得到多方支持的應急預案(涉及主要工作任務、勞動安全、工作準備、行政管理部門、采購、倉儲、洗衣房……)。
  4)人員被隔離情況下的減員對策,比如:通過時間、空間上的人員分配方案,或者與其他污水設施運行企業的人員合作協議等。
  5)如果德國勞動保護與勞動醫學研究院BAuA明確污水可能傳播新冠病毒SARS-CoV-2,則應采取的進一步措施包括:
  ·分析確定特別的感染途徑,在污水和合流污水系統中要特別防范氣溶膠;
  ·額外的人員防護裝備需求和儲備量分析;
  ·特別是在感染風險導致減員情況下,要有保證污水設施具有運行能力的安全措施,可借鑒“消防策略”中的工作對策。
  4 日常衛生措施和防止人員感染的措施
  ·涉及皮膚清潔、防護和護理用品、消毒用品、一次性洗手用品和皮膚防護計劃等。
  ·結束生物物質接觸環境下的工作后,在飲食、吸煙之前和使用衛生間后必須洗手。在污水管網內的工作期間,原則上禁止飲食和吸煙。
  ·食品只允許放在指定的柜子,或者冰箱內,這類存儲空間必須定期清潔。
  ·臟污的工具、器具必須在使用后立即進行清潔。
  ·車廂必須在日常工作期間每天進行清潔。
  ·用于手清潔的車載水箱用空后,必須每天清空后再補充凈水。在有生物物質的環境下工作完成后,車載清洗設備必須及時就地清洗干凈。
  ·只要公共場所有員工使用,每一個員工都有義務做到:不允許穿著被污染的衣物進入。
  ·應配置烘干裝置,及時烘干在工作中被弄濕的工作服及防護服。
  ·應配備用于臟鞋和可清洗的防護服的清潔裝置(比如:鞋底清潔墊、清潔格柵墊、工作靴和防護服清洗裝置)。
  ·個人工作服和上下班穿著的衣物,必須放置在更衣室中用黑、白顏色分別標示的不同柜子中。
  ·禁止攜帶使用過的工作服進入私人區域。
  ·個人防護:員工應在工作期間和每日工作結束后,進行必要的身體清潔;應配備淋浴、清洗設施和浴液、消毒液和皮膚護理用品等。
  ·運營單位可以自行清洗工作服,也可以委托專業公司進行;無論哪種方式,所有清洗操作人員必須知曉存在感染風險。運營單位內部的洗衣設備,僅允許用于清洗被懷疑沾染病毒的衣物。所有被清洗的衣物均被視為具有感染風險。
  5 個人防護裝備
  工作場所的感染風險必須盡可能先通過設施措施、組織措施和衛生措施消除,僅依靠員工個人的防護是不可取的。
  按照BioStoffV第11章之規定,運營單位有義務向員工提供適合的防護裝備,并負責維護和清潔。所準備的個人防護裝備使用和選擇取決于工作類型和風險評估。
  5.1 防護服
  (1)防護服必須具備如下功能:
  可以直接隔離污水,避免其與皮膚接觸,以防止在有生物物質環境下危害人體,或者傳播有害影響;
  可以有效防潮、隔濕。
  (2)適宜的防護服樣式包括:連體服、背心夾克、帶前襟工裝褲等形式,其均應滿足德國(歐盟)工業標準DIN EN 510 《用于具有被卷入運動部件風險場合的防護服的規定》。
  (3)很多情況下,橡膠防護服是經常被用到的(如減少污水飛濺帶來的影響)。
  (4)在有氣溶膠的環境中,如人工進行排水管道高壓清洗時,應穿著防水的防護服,其應至少滿足德國(歐盟)工業標準DIN EN 14605 中第4類防護服的標準。
  5.2 防護手套
  根據工作過程中的機械、化學、生物風險負荷情況,選擇確定是否佩戴防護手套。
  (1)用于防護機械風險的手套應滿足德國(歐盟)工業標準DIN EN 388《機械風險防護手套規定》。
  (2)直接與污水、污泥接觸的工作環境,應佩戴防水手套,其應滿足德國(歐盟)工業標準DIN EN 374 第1-5部分《化學和微生物防護手套規定》。
  (3)在潮濕工作環境不能使用皮革、合成織物材料的手套和一次性醫用手套,推薦使用異丁烯橡膠,或者丁腈橡膠手套。
  (4)應當給員工配備足量替換手套,以備污染和沾水的手套在清洗和干燥時替換使用。
  (5)推薦在日常工作中,每日更換手套。
  5.3 防護鞋
  在有生物物質接觸的環境下,必須穿著具備良好透水性和吸水性的防護鞋。防護鞋應滿足德國(歐盟)工業標準DIN EN 344《用于安全、防護和職業場合防護鞋的要求及檢驗方法》。在許多情況下,防護靴是必要的。
  5.4 防護眼鏡
  為防止污水飛沫和氣溶膠的影響,應佩戴防護眼鏡,或者防護面罩。
  (1)在污水飛濺的工作環境下,所佩戴的防護眼鏡應是帶框架的,且能貼合面部,盡量適用于絕大多數佩戴者。
  (2)防護眼鏡應滿足德國(歐盟)工業標準DIN EN 166《個人防護眼鏡的要求》。
  5.5 呼吸面罩
  在有生物物質的場合,且技術和組織措施不能夠防止呼入飛沫和氣溶膠風險的情況下,如特別是在用噴射液態物質進行清潔工作時,應該佩戴呼吸面罩。這類護具至少是有顆粒過濾和呼氣閥的口罩(FFP3),其應滿足德國(歐盟)工業標準DIN EN 149。應注意的是,尚未有定論,FFP3防護口罩是否可以重復使用。
  在流行病期間,FFP型的防護口罩有可能沒有足夠的數量供應。一種應對措施就是,重復使用已用過的防護口罩,但是其必須滿足如下條件,且最長使用時間為一個工作班次。
  (1)在佩戴口罩前和摘除口罩后,手必須消毒,避免口罩內側被污染。
  (2)防護口罩在使用后,應在開敞的環境中烘干(不允許在密閉的空間內)。
  (3)防護口罩使用者必須是唯一性的(佩戴過的防護口罩,不允許給他人使用)。
  防護口罩FFP的有效性驗證:
  對于帶呼氣閥的過濾型防護口罩,先關閉呼氣閥,壓緊口罩邊緣,呼氣時可以感到防護口罩明顯的壓力。如果呼氣閥不能夠關閉,則不能夠用此方法檢驗。
  對于無呼氣閥的過濾型防護口罩,用雙手壓緊防護口罩邊緣,深呼氣,并屏住呼吸,防護口罩應是負壓狀態。
  需要注意的是:呼吸防護裝置邊緣的胡須會影響密封和防護效果。
  *2020年2月11日,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命名為“COVID-19”,COVID-19僅僅只是是對疾病的命名,而不是針對引發疾病的新冠病毒。2020年3月2日,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ICTV)冠狀病毒研究小組在《自然·微生物》雜志上發表論文,正式將新型冠狀病毒命名為“SARS-CoV-2”。
  原創 唐建國、陳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