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對我國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的設施建設、運營、監管等多方面事項進行了明確。近日,清華大學王凱軍教授對該文件進行了詳細解讀。
一、醫療廢水污染防控從“應急”走向“常態化”
我國對于醫療廢水的整體全面管控,始于二十年前的SARS疫情。此前,執行排放標準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內容,當時,醫院污水處理率不高,僅有少數大型醫院具有污水處理設施。SARS過后,我國迅速推進了相關法規標準的制定,相繼發布《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醫院廢水處理技術指南》等。
近年來,我國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不斷完善,對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傳播做出了重要貢獻,特別是在這次新冠疫情中經受了考驗,承擔起了重要安全防線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于SARS,此次新冠疫情在規模及防控難度上都要大得多。由于其爆發突然、發展速度快、感染人群多,國家當機立斷采取“應收盡收、應治盡治”的臨戰體系,建立“集中隔離——方艙醫院集中收治觀察——重癥患者定點醫院治療”醫療體系。為此,生態環境部及時提出了應急狀態下的醫療廢水處理方案——沒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定點醫院和隔離場所,要嚴格落實消毒措施,并將消毒達標后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網或通過封閉罐車轉運至附近城鎮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
這套方案確保了緊急防疫狀態下將二次污染風險降至最低,但其具有“應急”屬性,并非長遠之計。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形勢下,為推動各地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規范設施運行管理,強化醫療污水排放監管,生態環境部會同衛生健康委起草了《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的印發對我國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在設施建設、運營、監管等多方面存在的短板和注意事項進行了明確。從《通知》中,可以看出我國在疫情常態化背景下對醫療廢水全方位監管的決心與信心,以及水污染防治攻堅戰中,依法統籌一張圖、一盤棋、一張網的管控思路。
二、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
(一)堅持問題導向,依法明確主體責任
實際上,在《通知》之前,2005年發布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中,已明確區分“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與綜合性醫院,同時根據國情將“2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納入建設和監管范圍,明確規定了各類醫療機構的分類分級的廢水處理方案。其中,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傳染病、結核病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規定;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縣級以下或 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上述標準和規范,使我國醫療廢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處于“有法可依”的狀態。嚴格執行上述要求,有助于我國形成了“醫院病房-醫院污水處理-城市污水處理”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醫院防疫:病房內源頭分類,將排泄物等進行消毒處理與其他廢物一起,進入醫院危險廢物處理體系;第二道防線是醫院污水處理:在各級醫院,特別是傳染病醫院均建立了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第三道防線是城市污水處理廠:醫院達標污水排入下水道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明確衛生指標,設置了不同類型的消毒設施。這三道防線的建立,已經證明可以有效的防止各類細菌和病毒通過水傳播的途徑,為防疫提供了有力支撐。
新冠疫情中應急建設的武漢火神山和雷神山醫院,其配套污水處理設施便是嚴格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和《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9-2013)進行設計。同樣,這些標準文件也是我國統籌監管醫療機構廢水排放狀況的一個起點,為日后的進一步規范化管理、保障水環境安全提供了依據。據此,《通知》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嚴格落實標準中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將各類醫療機構的水污染防治納入了“一張圖”中。
(二)堅持“嚴防死守”,不留防疫安全死角
此外,隨著全球化疫情的爆發,以及多項病毒變種的出現,疫情常態化防控已逐漸成為共識。對于毒性強、傳播快的德爾塔病毒,原衛生部部長高強也明確指出:“若以錯誤的抗疫策略應對,其后果必然是災難性的。我們必須通過嚴格的隔離控制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切斷病毒的傳播鏈,把病毒封鎖在最小的范圍內‘自消自滅’。”
用“嚴防死守”的視角反觀當前醫療廢水防控體系,可以發現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包括部分醫療機構尚未規范配置污水處理設施、現有處理設施能力不足、進水污染物濃度偏低導致污水處理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等情況,需要引起重視。
在基礎設施達標和建成之前,《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建設污水應急收集設施(或化糞池)、臨時性污水處理設施等,杜絕醫療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在這一點上,相關醫療機構可以借鑒疫情期間一些定點醫院、集中隔離場所的污水處理方式,可臨時采用應急存儲池作為消毒設施,配備加藥裝置、消毒劑,也可聯系埋地式、膜生物反應器、一體化設備廠家作為生化二級處理裝置,徹底解決醫療污水處理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結合新冠疫情傳播特點及現有標準規范中的一些缺陷,特別關注了污水處理設施運營人員的個人防護問題。此前,大部分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建在室內,這些污水處理場所,空氣不流通,處理車間氣的體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飛沫、氣溶膠污染風險。而在此次《通知》中,要求位于室內的污水處理工程必須設有強制通風設備,并要求為工作人員配備各類防護用品。注重有效保護從業人員的個人安全的同時,也體現了不留死角的原則,將宏觀把控、個人防護、過渡方案置于“一盤棋”中加以考量。
三、搭建全面監管體系,力圖長治久安
在《通知》的“加強運維”及“各方責任”章節中,要求醫療機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建立健全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臺賬制度,重點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環境部門聯網等。可以看出,醫療機構廢水處理及排放,正逐漸納入環境監管的“一張網”中,成為監管、督查的重要內容之一。
此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發,生態環境部借助網絡平臺等現代化手段將近萬家定點醫院、污水廠以及集中隔離場所納入動態管理,但數據大多由各地層層上報,難以全面系統地杜絕風險。
在《通知》中,則進一步明確醫院、地方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主體責任和部門分工,各負其責嚴格監管,將醫療機構廢水處理納入了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對于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依法查處。據此,醫療機構廢水處理設施作為防疫鏈條的重要環節,開始被全面管控。結合排污許可、數據聯網等措施,醫療廢水處理及監管,為地方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的排查、監督、執法提供了便捷手段,初步具備了“長治久安”的基礎。
王凱軍,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領域為: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厭氧處理技術,城市污水污泥消化、堆肥、焚燒等處理技術,村鎮面源污染控制與治理技術,環境技術管理體系等。現任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水污染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沼氣協會副理事長、國家環保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委員、全國環保產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長期從事污(廢)水和生物質廢棄物前沿處理技術的研發、產業化及推廣應用、國家環境技術管理體系構建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軍隊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國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不斷完善,對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傳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與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相比,還存在部分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不健全、設施運維管理不完善、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法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加快補齊設施建設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傳染病醫療機構、20張床位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相關規定,并參照《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9,以下簡稱《規范》)要求,科學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工藝,確保出水達標排放。20張床位以下的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尚未規范配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現有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要結合醫院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新建或改擴建規模。2022年12月底前,傳染病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完成滿足污水處理需求的設施建設;2025年12月底前,其他按規定應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醫療機構要完成建設任務。建成投運前要因地制宜建設污水應急收集設施(或化糞池)、臨時性污水處理設施等,杜絕醫療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進水污染物濃度明顯低于《規范》參考值并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醫療機構要及時開展管網排查,對存在的錯搭亂接、漏損等問題進行整改。
二、加強日常運維管理
醫療機構應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并落實載明的各項生態環境管理要求。要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納入醫療機構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臺賬制度,落實崗位職責,規范記錄進出水水量、水質、消毒藥劑類型和使用量等信息。
醫療機構要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鼓勵有條件的非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醫療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設施運行維護和監測。
位于室內的污水處理工程必須設有強制通風設備,并為工作人員配備工作服、手套、面罩、護目鏡、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提高污水處理設施自動化運行水平,減少工作人員直接或間接接觸污水的風險。
三、認真落實各方責任
各地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做好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作的重要性,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作納入本地區水污染防治的整體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加強部門間協同配合,發揮政策合力。有條件的地方可籌集資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對本行政區域公益性醫療機構污水進行統一處理處置。
醫療機構要切實履行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做好污水收集、處理、消毒等工作,確保達標排放。地方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和消毒。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機構污水排放的環境執法監督工作,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要按照《關于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前提下積極服務落實“六保”任務 堅決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環廳〔2020〕27號)“送政策、送技術、送方案”的要求,幫扶指導醫療機構解決污水處理處置方面的實際困難。地方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要充分依托現有監管平臺,對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處置等情況進行排查,開展聯合監督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排放全鏈條監管。
各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軍隊有關單位,于2022年6月底前,向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報送本地傳染病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污水處理問題清單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自2022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本年度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辦公廳
2021年8月24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8月25日印發
近日,生態環境部聯合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發布了《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環辦水體〔2021〕19號,以下簡稱《通知》)。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通知》發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我國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不斷完善,對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傳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與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相比,還存在部分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不健全、設施運維管理不完善等問題。為加快補齊設施建設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和環境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制定了《通知》。
問:請問《通知》的制定過程如何?
答:2020年以來,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邀請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負責人、行業專家等,多次召開座談研討會,梳理分析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存在的問題,商討對策措施;組織有關專家與二十多個省五百余家定點醫院視頻連線,深入了解醫療污水收集處理實際情況;通過電子問卷“云調研”千余家醫院及一千五百多名基層環境監管人員,廣泛聽取了一線同志的意見和建議。2021年1月,《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凝聚各方共識。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全文共三部分內容。
一是完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明確了傳染病醫療機構、20張床位及以上的醫療機構要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20張床位以下的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對尚未規范配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現有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提出了完善設施的時限要求,在設施建成投運前要確保污水安全處理。針對進水污染物濃度偏低導致污水處理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的問題,提出管網排查等要求,確保醫療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二是加強日常運維管理。從排污許可管理、臺賬管理、自行監測、人員防護等方面,明確了醫療機構污水處理日常管理要求。強調醫療機構要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提出醫療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設施運行維護和監測。
三是認真落實各方責任。依法明確了醫療機構、衛生健康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等各方責任,要求各地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作納入本地區水污染防治的整體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加強部門間協同配合,發揮政策合力。有條件的地方可籌集資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對本行政區域公益性醫療機構污水進行統一處理處置。自2022年起,各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軍隊有關單位每年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問:《通知》有哪些亮點?
答: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疫情防控工作中發現的短板弱項,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
二是加強指導幫扶。《通知》深入落實“放管服”要求,提出為醫療機構“送政策、送技術、送方案”,幫扶指導醫療機構解決污水處理處置方面的實際困難。
問:如何保障《通知》落地可行?
答:一是各地生態環境部門主動加強與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以及軍隊有關單位的協調聯動,加大政策宣貫力度,推動提升管理水平。
二是地方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充分依托現有監管平臺,對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處置等情況進行排查,開展聯合監督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排放全鏈條監管,推動落實污染治理主體責任。
來源:JIEI創新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