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于 2021年2月1日正式實施,這一標準是對GB/T 18921-2002的修訂,貫徹和響應了國家政策,可促進循環經濟和水資源的保護和有效利用。本文介紹了標準修訂的原則和標準的核心內容,重點討論了在國內外污水再生利用特別是城市雜用水的應用情況和相關標準的廣泛文獻調研基礎上,對標準中水質分類、指標項目、常規指標、消毒和病原生物指標、水質監測與標識等進行修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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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對原文有修改。原文標題:談城市雜用水的應用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國家標準的修訂;作者:張懷宇、余琴芳;作者單位: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將刊登在《給水排水》2021年3期。
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20年3月31日聯合發布,2021年2月1日正式實施。該標準是對GB/T 18920-2002的修訂。相對于原現行標準制定的時期,我國在政策和技術等兩方面都有重大的變化,有必要對GB18920-2002進行修訂,通過規范城市雜用水,推動污水的再生利用,實現再生水用水安全和再生水行業發展的雙贏。
1 標準修訂主要原則
(1)響應政策導向,促進行業進步
習近平主席就保障國家水安全問題提出了“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和“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發展思路。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發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其中規定“發展中水處理,污水回用是保護水資源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中也列舉了城市雜用水推廣應用的若干用水類型。
以國家政策為導向制定城市雜用水的標準,寬嚴適當,有利于推動再生水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
(2)繼承與前瞻性兼顧
總結國內外的相關成果是標準修訂的必要環節。
GB/T18920-2002自2002年頒布實施迄今16年,標準實施的外部環境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我國污水處理量已經由原標準制定時的2001年的119.70億m3/a增長到2018年的497.61億m3/a,增長316%;當時采用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為GB 8978-1996一級標準,主要污染物指標總體略寬于現行的GB 18918-2002的一級B標準,而目前一級A標準已經成為主流,相當的省市采用了更為嚴格的地方標準;污水的處理工藝也已經廣泛延伸到各類深度處理。對再生水的安全需求,仍將繼續推動處理工藝的進步。
參考國外標準和成果,應結合其背景和應用情況。各國再生水再生水標準和相關成果根植于其歷史條件、用水需求、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等而有所差異,應在考察其實際應用情況的基礎上選擇性吸收借鑒。
(3)明確用戶定位,做用戶友好的標準
標準為再生水行業服務。因此滿足監管部門、建設部門、運行管理部門和雜用水的終端用戶等技術關聯方的共同需求,便于各方的安全應用,需求和便利,確保安全用水和再生水的推廣應用。
2 城市雜用水的應用與相關標準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排放定義、再生水的分類與統計口徑、統計方法有所區別,因此其再生水使用量不能簡單橫向比較。
由于歐美多以法規形式規范再生水,引文層級較多,盡管對能收集到的英文版原始文本進行了解讀,但難免有所疏漏。
2.1 東亞
東亞地區城市雜用水應用較多、且有相關標準的,除中國大陸以外,還包括日本、中國香港特區、新加坡。
(1)中國大陸
根據住建部統計數據,我國大陸地區城市再生水量逐年增長,2018年再生水利用量達到85.45億m3,利用率為16.4%;從再生水利用區域分布情況來看,廣東、山東、北京、江蘇、河南、河北再生水利用量居前六位,占比分別為21.87%、14.35%、12.60%、10.56%、6.42%、5.69%,合計占比71.49%。
我國目前還缺少不同類別再生水用量的總體和長期統計,特別是缺少計量的銷售水量統計數據。部分調研數據表明不同城市的城市雜用水比例相差懸殊,2007年北京為7%、天津主城區為65%。我國已經形成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國家標準,包括分類、城市雜用水水質、景觀環境用水水質、工業用水水質、地下水回灌水質、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綠地灌溉水質等。
(2)日本
日本再生水應用較早,因1978年大旱后尋求替代水源、自1980年福岡市開始使用再生水作為沖廁用水以來,再生水主要集中于水資源短缺、較為頻繁出現干旱缺水的關東臨海地區(東京都、橫濱市等)、西日本北九州地區(福岡市)和東海地區,截止2007年,再生水利用設施數分別為1280項、646項和273項。
根據日本國土交通省下水道部統計,2013年日本再生水總量為1.90億m3,其中沖廁、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施工用水(土壤壓實和灰塵抑制)分別占4.1%、0.2%、0.05%、0.05%。2014年提供城市綠化、施工現場用水、沖廁用水、道路清掃等供水的再生水廠比率分別居于2~5位;2010年日本國土交通省對3654項設施的統計結果表明,供應沖廁、散水(對應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建筑施工的灰塵抑止等用水)、消防用水的設施(可復選)比率居于再生水類別的前3,分別為79.1%、37.1%、8.6%。
東京都水道局將水的再利用分為個別循環、地區循環和廣域循環等三種模式,分別指的建筑物內部處理后利用、小規模處理設施處理后利用、大規模集中處理廠處理后利用。前兩種在早期也曾被稱為“中水”,主要用于城市雜用水;后者也稱為“再生水”,有更廣泛的用途。個別循環、地區循環等兩類用水計劃值2013年3007萬m3,2019年增長到3801萬m3。根據東京都下水道局統計,“再生水”2012年3015萬m3,其中城市雜用水525萬m3;2019年增長到3547萬m3,其中城市雜用水595萬m3。
GB/T 18920-2002制定時,日本的有效標準包括國土交通廳1997年的“排水再利用及雨水利用設計基準”、厚生省1981年“暫定水質基準”、建設省住宅局1981年污水回用水質標準、建設省1981年散水用水方案,地方標準則以東京1993年標準及福岡市1979年標準為代表。
目前的有效標準主要包括國土交通省都市地域整備局下水道部、國土技術政策総合研究所下水道研究部2005年聯合發布的《下水處理水的再生利用標準》和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布的《建筑物環境衛生管理標準》,以及東京都2003年發布的《水的有效利用設施指南》[[viii]]等。國土交通省標準規定了沖廁、散水、修景、親水用水等四類用水水質。厚生勞動省標準規定了散水、修景、清掃用水,以及沖廁用水等兩類用水水質。東京都標準規定了沖廁和其他雜用水等兩類用水水質。
(3)中國香港特區
香港是水資源匱乏的地區。
香港的海水沖廁自1950年開始得到廣泛應用。根據主管部門香港水務署統計,現狀年用水量約3億m3,占總供水規模的約20%,覆蓋85%的城市人口;按使用人口計,人均約46.9m3/a。
除了《海水沖廁水質標準》,為進一步節約用水,制定了再生水計劃,2015年發布的《灰水回用及雨水利用技術規程》,規定了單一的建議水質標準,列舉了沖廁、洗車、消防等8類用途,并規定不得用于6類用途。
(4)新加坡
新加坡以新生水計劃(NEWater)而聞名。2018年處理5.95億m3再生水,人均104m3/a,再生水達到美國環保署指南和世界衛生組織標準的要求。
新加坡2014年發布的《灰水循環利用技術指南》規定了城市雜用(沖廁、洗滌、城市綠化)和冷卻等兩類用水。
2.2 北美
(1)美國
美國總體上水資源總量較多,水資源短缺地區相對較少。迄今美國年市政污水約442億m3/a,其中約164億m3/a可再生利用,再生利用量約30.9億m3/a。再生水集中的佛羅里達州、加利福尼亞州、得克薩斯州、亞利桑那州等四州一度占再生水利用總量的95%,隨著內華達州、科羅拉多州、新墨西哥州、弗吉尼亞州、華盛頓州和俄勒岡州等的水資源回用率提高,這一比例目前不到90%。
亞利桑那州是再生水的先行者,于1926年建設美國首個再生水廠Grand Canyon,至今仍在運行,出水目前用于沖廁和城市綠化。該州再生水用量約3.45億m3/a,合人均48.2m3/a。以圖森市為例,該市鋪設再生水管道257km,用水戶包括18座高爾夫球場、50座公園、包含亞利桑那大學在內的65所學校、以及超過6萬個家庭,2010年再生水1989萬m3/a;其中城市雜用水1611萬m3/a、占81%,合人均31.0m3/a。
佛羅里達是美國再生水用量和人均用量最高的州,2015年再生水工程總規模23.04億m3/a,實際用水10.20億m3/a,城市綠化占再生水總量的57%。2019年再生水工程規模24.30億m3/a,實際用水11.33億m3/a,人均達53.4m3/a;統計口徑8個大類再生水中城市雜用水占3類,其中城市綠化6.46億m3/a、沖廁0.14億m3/a、消防0.00億m3/a,分別占57.02%、1.24%和0.00%,人均30.5m3/a。
加利福尼亞是美國再生水用量和人均用量第二高的州,2009年再生水利用量8.25億m3/a,人均22.3m3/a,其中城市綠化1.93億m3/a,占23.3%,僅次于農業灌溉的37%。
美國環保署1992年版的《水回用指南》中有較為完全的城市雜用水水的水質標準,包含了城市綠化、洗車及其他清洗、施工、消防、沖廁等用水;2004年版本延用了1992年版本的規定;2012年版本盡管列舉了城市雜用水的建議標準,但同時推薦了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和美國標準化組織(ANSI)聯合發布的標準NSF/ANSI 350。NSF/ANSI 350規定了用于城市雜用水的Class C標準,該標準廣泛應用于設備和設施認證。
相較于不具直接約束力的《水回用指南》和NSF/ANSI 350,四大再生水利用州、華盛頓等再生水發展較快的州以行政法(administrative code)的形式規范了各自對再生水的要求。
亞利桑那州將再生水分為A+、A、B+、B、C等5個等級,街道清洗、施工、一般城市綠化不低于A級,其余城市雜用水均不低于B級。
加利福尼亞州早在1918年就發布了再生水標準,并持續更新。現狀標準規定了4類再生水,城市雜用水包括:“綠化灌溉”中的兩個子類:(a)類的一般城市綠化,(c)類的限制進入的城市綠化;“其他”中的兩個子類:(a)類的沖廁、消防、飲用水管道附近的土壤壓實、洗衣、洗車(不得加熱和在公共場所),(b)類的臨時消防、施工用水(混凝土拌合和一般土壤壓實)、街道清洗。
佛羅里達州按再生水用途分為9類,城市雜用水分屬于其中的不同種類;按水質分類,城市綠化、沖廁、消防等各類城市雜用水歸屬于Part III標準。
德克薩斯州規定了2類再生水,城市雜用水包括其中Type I的城市綠化、沖廁、消防,Type II的施工(土壤壓實和灰塵抑制)等。
華盛頓州規定了再生水的7類24種用途,城市雜用水中室內應用的沖廁、洗滌等、涉及公共場所的城市綠化等用水均適用于Type A標準,其余適用于Type B標準。
(2)加拿大
加拿大對再生水的研究始于1980年之前,當前的再生水應用仍然較少。盡管如此,加拿大衛生部于2010年發布了《加拿大用于沖廁的再生水指南》標準。
2.3 歐盟
(1)總體情況
歐盟再生水多用于半干旱的南部、高度干旱的海岸線和島嶼、相對濕潤的北部的高度城市化地區。在南歐,再生水主要用于農業灌溉、城市或環境用水,分別占項目總數的44%和37%;北歐主要應用于城市或環境用水、工業應用,分別占項目總數的51%和33%。
目前,歐盟每年約有10億m3的城市污水得到再利用,約占城市廢水處理量的2.4%,而預計潛在的再生水需求量約為60億m3。再生水比率最高的是塞浦路斯和馬耳他,分別為90%和60%以上,其次希臘、意大利和西班牙為5~12%。
歐盟層級的再生水水質標準,僅農業灌溉標準通過歐洲議會確認,城市雜用水等類別停留在建議階段,故不作為主要參考指標。截止2018年6個成員國有再生水水質標準,其中塞浦路斯、希臘、法國、意大利和西班牙等五國是通過立法強制執行,葡萄牙通過許可制度強制執行。
(2)西班牙
西班牙是歐盟再生水用量最大的國家,2014-2015年再生水用量約5億m3/a,相當于整個歐盟的約50%,也大幅度領先于用水量第2的意大利(2006年再生水用量2.33億m3/a);人均水量10.5m3/a。西班牙再生水統計口徑包括5類:農業灌溉、城市用水、高爾夫和娛樂用水、生態用水和工業用水,占比分別為79.2%、8.1%、6.0%、6.0%、0.7%,按我國統計口徑,城市雜用水包括城市用水和部分高爾夫和娛樂用水,在再生水用水量中僅次于農業灌溉。
西班牙通過條例(regulations)規定了城市雜用等5類再生水,其中城市雜用又分為入戶和公共服務等2個子類。
(3)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是歐盟再生水比率最高的國家。它是一個高蒸發量、缺水的島國。污水量0.25億m3/a,再生水水量估計為0.22億m3/a、人均25.8m3/a。再生水主要用于城市綠化和農業灌溉。由于轉運成本的問題,估計0.12億m3/a用于酒店花園、公園、高爾夫球場等各類城市綠化,0.10億m3/a用于農業灌溉。
塞浦路斯除農業灌溉和城市綠化外,不允許再生水用于其他城市雜用水、工業用水等用途。
2.4 大洋洲和中東地區
(1)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地廣人稀,但同時又相當缺水。2001年再生水用量1.66億m3/a、人均7.22m3/a,再生利用率9.1%。2009年再生水水量約4.19億m3/a、人均19.3m3/a;其中維多利亞州最高,為1.01億m3/a、占全澳大利亞的24.1%,人均18.6m3/a。
以城市計,7大城市2013-14年1.38億m3/a,2017-19年1.66億m3/a;其中維多利亞州首府墨爾本占比由20.2%上升到25.3%、新南威爾士州首府悉尼由34.0%下降到25.7%,兩城市合計占比超過半數。墨爾本市大量建設了雙系統向居民供水,以Eynesbury為例,2008年12月開始供水,2009年10月統計,供應了22.6萬m3再生水,其中0.9萬m3居民使用,而同期居民飲用水僅0.65萬m3,另有21.7萬m3用于城市綠化。
澳大利亞憲法將流域水資源立法的權限賦予各州。因此,澳大利亞的各州根據自己的特點制定了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等內容完整的水法,聯邦政府負責跨州河流的各州之間的協調。相關再生水處理和再利用的法規文件由州或地方制定。相關立法權歸屬聯邦政府的僅首都領地、北方領地,總人口63萬,占澳大利亞人口的3.0%。因此,聯邦政府發布的再生水指南,不作為本標準修編的主要參考指標。
維多利亞州是最早建立水法的州。維多利亞州的再生水標準按水質由高到低分為Class A ~ Class D共四個等級,城市雜用水按人員接觸情況劃分,有潛在人員接觸的執行Class A標準,可限制接觸的執行Class C標準。
(2)約旦
中東地區缺水較為嚴重,其中約旦人均可用水資源145m3/a,是世界第四缺水國。
再生水主管部門包括約旦水務局、水利和灌溉部、環保部等。約旦標準《市政再生水標準No 893/2006》規定的再生水用途中,屬于城市雜用水的僅列入城市綠化。
(3)以色列
以色列較為缺水,人均水資源量271m3/a,略高于我國海河流域的243m3/a。
據估算,以色列年再生水量最高達4億m3/a,再生利用率85.4%,全部用于灌溉,其余排放河流。因未見城市綠化和其他城市雜用水的相關資料,不列入標準修訂的討論范圍。
3 水質指標
3.1 范圍與分類
標準適用于沖廁、車輛沖洗、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消防、建筑施工等雜用的再生水。GB/T 18920-2002標準分為沖廁、道路清掃和消防、車輛沖洗、城市綠化、建筑施工等5個類別,每個類別分別規定水質要求。
隨著處理水平的提升、與現行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標準的協調,原有的部分不同水質類別之間的差異已經不再有區別的意義,而城市雜用水往往要針對多種用途進行利用,因此對水質類別適度歸并和簡化。
海外參考標準考慮到實際執行情況,選擇了17項標準。標準及應用情況如表1所示。18項標準中,城市雜用水分為1~2個不同等級的水質類別。修訂后的城市雜用水標準參考上述標準及我國實踐,將水質類別歸并為兩類:第一類沖廁、車輛沖洗,第二類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消防、建筑施工,其中城市綠化的特殊要求單獨標注。

3.2 指標項目
(1)基本控制指標
現行標準包括pH、色度、嗅、濁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鐵、錳、溶解性總固體、溶解氧、總余氯、總大腸菌群等13個指標項目。其中兩個指標項目有所變化:
總余氯依GB5750-2006的規定更名為總氯;
指標項目總大腸菌群調整為大腸埃希氏菌(Escherichia coli)。城市雜用水的指示微生物常用大腸埃希氏菌、糞大腸菌、總大腸菌。經統計所參考的18項海外標準中,3項采用總大腸菌、4項采用糞大腸菌、13項采用大腸埃希氏菌(部分標準允許2種指標選擇1種)。大腸埃希菌為腸埃希菌科埃希菌屬的模式種,各類試驗重現性高;檢測快速,以多管發酵法為例,總大腸菌群在初培養(24±2h)確定為陽性時要定量需經過兩個周期(18~24h、24±2h)的培養確定,大腸埃希氏菌僅需再經過一個周期(24±2h)的培養,糞大腸菌和大腸埃希氏菌培養周期相同但要同步對照試驗。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現行糞大腸菌的檢測方法和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US FDA)標準較為相似,而與歐洲規定有所差異。相對其他2種方法,選用大腸埃希氏菌有利于標準試驗和降低分析工作量。
部分海外標準選用了腸球菌、病毒、線蟲或線蟲卵等指標,考慮到我國當前的實踐情況,暫不采用。
(2)選擇性控制指標
增加選擇性控制指標,指標項目包括氯化物、硫酸鹽。其中氯化物針對城市綠化及管道腐蝕設置,硫酸鹽針對管道腐蝕問題設置。
3.3 指標值
不同標準的常規物理、化學指標,以及消毒和病原生物指標的指標項目及指標值比較分別如表2、表3所示。
?。▎挝? 毫克每升)

備注:“—”表示未做要求。

備注:消毒指標中,C為接觸后總氯、以mg/L計,T為接觸時間、以min計;“—”表示未做要求。
(1)基本控制物理、化學指標
1)色度:由原有的一檔限值30鉑鈷色度單位,對沖廁、洗車用水調整為15鉑鈷色度單位兩檔,提升感官接受水平。
2)濁度:濁度或懸浮物是消毒控制的重要指標。原三檔限值5/10/20 NTU,其中建筑施工限值為20NTU。考慮到一般濁度(NTU):懸浮物(mg/L)比值1:1.5~2.0,一級A和一級B的SS限值分別為10/20mg/L,大致對應5/10 NTU;參考標準濁度多為5~10NTU、懸浮物多為5~30mg/L。保留20NTU的限制既無必要也不適當,故調整為10NTU。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中原有的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消防、建筑施工限值為15mg/L、20mg/L。處理排放標準一級A為10mg/L,運行良好的二級處理也能達到;參考標準多為5~30mg/L。故將原標準中的3檔限值縮減為1檔限值10mg/L。
4) 氨氮指標限值原有的10/20mg/L兩檔,考慮到處理率的提升,以及與處理排放標準一級A/B的協調,相應指標分別從嚴調整為5/8mg/L兩檔。
5)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指標限值原有的0.5/1.0 mg/L兩檔調整為0.5 mg/L一檔,與處理排放標準一級A的0.5mg/L一致。
6) 溶解性總固體原有的按不同用水類別分3檔1000/2000/不設限調整為按區域1檔,按地域分設限值1000/2000mg/L。考慮到溶解性固體主要受不同低于水源的影響,在大多數地區,原水中的溶解性總固體含量較低,再生水不經特別處理可達到1000mg/L以內;對于原水中溶解性固體含量較高的地區,居民已經適應此種用水用于清潔洗車、城市綠化所用植物也是適應的,因此適當放寬;對于建筑施工用水,包括兩類場所應用,一類建筑施工現場,另一類是集中的商品混凝土用水,一般和街道沖洗等共同使用,用水點變化較大或用水量較小,難以獨立接管和單設處理系統,因此和街道沖洗等用水統一指標。
7)溶解氧指標限值,原為不低于1mg/L,因該限制在生物處理中屬于“缺氧段”控制值,容易產生歧義,兼顧可達性和避免受眾歧義,提高到不低于2mg/L。
(2)消毒及病原生物指標
1)總氯:與檢測標準協調,由“總余氯”更名為“總氯”。其中城市綠化用水,考慮植物對氯的耐受能力,參考國內相關研究成果,以及新加坡標準、美國NSF/ANSI標準,增加上限值2.5mg/L。
2)大腸埃希氏菌:大腸埃希氏菌或糞大腸菌是17項標準中,采用最多的2項病原生物控制指標,兩者具有一定的關聯。其中9項標準規定不得檢出或超過半數以上水樣不得檢出。原標準的限值為總大腸菌群不超過3個/L,與此寬嚴大致相當。原標準延用已久,未見不適當的報導,故不放松。考慮到與新檢測方法的協調,調整為不得檢出(以/100mL計)。
(3)選擇性控制指標
1)氯化物
該限值主要針對高鹽度地區采用雜用水作為城市綠化大比例或主要用水的情形,對管道腐蝕性的影響也是考量因素之一。
我國現行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綠地灌溉水質》GB/T 25499-2010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2005規定的氯化物限值為250mg/L,而當前《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的氯化物的限值為250mg/L,《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規定為500-800mg/L。如再生水套用飲用水標準的同等限值,那么從飲用水使用到產污過程中,有水量上的濃縮、氯化物物質的添加,以及處理過程中的藥劑投加等,勢必造成沿?;蚱渌呗鹊貐^,大量常規的生活污水處理后無法達標的情形,因此應從使用用途的角度確定限值。
美國環保署指南把氯化物含量70 - 355mg/L和溶解性總固體含量450-2000mg/L列為對綠化作物產生輕度-中度影響的區間;澳大利亞指南根據作物的耐受程度取值,其中175~350mg/L對應中度敏感植物;歐洲再生水指南限值250mg/L,未說明原因??梢娐入x子的設置應依據作物的耐受程度而定,而在沿海或其他高氯離子地區,為節約用水,城市綠化的作物已經選用并宜選用具一定的氯離子耐受能力的景觀植物。因此確定氯離子限值為350mg/L。在高氯離子區域,管道及設備應考慮一定的耐腐蝕能力。
因氯離子和溶解性總固體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在溶解性總固體已經列入指標的情況下,并非所有地區氯離子會超標,因此把氯化物作為選擇性控制指標。
2)硫酸鹽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規定硫酸鹽限值為250mg/L(直流冷卻水為600mg/L)?!段鬯湃氤擎傁滤浪|標準》規定為400-600mg/L。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限值為250mg/L,該限值主要基于感官因素。歐洲再生水指南中規定硫酸鹽限值為500mg/L,應為基于管道腐蝕因素。
再生水的接觸遠遠低于飲用水,因此腐蝕控制應為決定因素。故設定硫酸鹽限值500mg/L。
4 水質監測與標識
關于采樣檢測頻率,標準修訂中,將原有的4種頻率調整為2種,以便于管理。
新標準關于標識的規定,在銜接《城市污水處理廠管道和設備色標》CJ/T 158的基礎上,進行了大幅度細化和強化。遺憾的是,國內關于再生水的標識標準在制定的事件和實施力度上有所滯后,如果我們的“天酞藍管”如美國的“紫管”一樣推行,并執行了“再生水管道不得與飲用水管道、設施直接連接”的規定,就有可能避免曾發生的一些誤接誤用事件,不至于對行業造成不良風評。
5 與國外相關標準比較
在標準的修編過程中,參考了19項海外再生水水質標準。其中基本控制指標參考了17項標準、選擇性控制指標參考了3項指標(1項重復)。
這些標準中,16項為單一國家或地區(州)標準,其中美國各州、歐盟的西班牙、塞浦路斯、澳大利亞的維多利亞州等9項標準均以法規的形式呈現,而亞洲的中國、中國香港特區、日本、新加坡等則以單行的“標準”形式發布。16項標準中大多除水質指標外還包含具體的實施和監管要求,具有很強的實操性。
參考的海外標準中,還有3項為聯邦或邦聯標準。其中歐盟、澳大利亞標準受水的立法權問題歸屬問題影響。而美國環保署指南在1992年版編制中就明確是其首要目標是為沒有相關標準的州的項目及標準制訂,提供標準文件及支持信息,獲得廣泛應用,后續還形成了2004年、2012年等兩個版本更新。
相比較而言,我國的再生水國家標準除《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類》GB/T 18919外計6項國家標準,僅《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等1項為強制性國標,其余5項需要通過行政法規引用生效或自愿采用。其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等部分用水類別已為“水十條”引用。某種程度上,除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外,我國的再生水水質標準,在執行層面上強于上述的聯邦或邦聯的3項標準,而弱于法規形式的8項標準。參考美國環保署和各州的標準實施方式,通過地方的法規條例、相關規劃等政策文件或地方標準的形式,發揮再生水生產和使用者的積極性,會更有助于我國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減少污染排放。
從水質指標的寬嚴論,修訂的城市雜用水標準與海外標準大體在同一水平線上,而消毒和病原生物指標總體在較為嚴格的行列,這可能是在疫情中獲得批準而沒有延遲的原因之一。除我國常用的總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糞大腸菌和耐熱大腸菌外,病原生物指標尚有病毒類指標(腸道病毒、特異性噬菌體MS2或脊髓灰質炎病毒等)、動物類指標(賈第鞭毛蟲和隱孢子蟲、腸線蟲及線蟲卵等)、其他細菌類指標(腸球菌、軍團菌等),為部分國家或地區采用。
6 結語與展望
?。?)選取了19項代表性海外標準作為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修訂的參考,并調研了相關背景、再生水特別是城市雜用水的應用類型、用水量、水質類別、指標項目及指標值等情況,并結合我國的實踐情況,對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進行修訂,能充分反映國際國內的應用實踐和需求。
?。?)修訂將原4項水質類別精簡為2類,水質指標中總大腸菌群調整為大腸埃希氏菌,指標限值也相應調整,相關指標總體上與發達國家在同一水平線,而消毒和病原生物指標處于較為嚴格的行列;并強化了標識、精簡了采樣監測頻率的種類。修訂后的標準可操作性更強。
(3)文獻調研表明,再生水應用情況較好的國家和地區,絕大部分城市雜用水獲得較為廣泛的應用,可達到人均5~30m3/a以上。對于城市雜用水,數量最大的消費者監督并有意愿以付費的形式定量使用再生水服務,可以充分反映再生水的質量和接受程度,這是其他類別的再生水所不具備的特點。城市雜用水中以沖廁和城市綠化應用最為廣泛。
我國是世界上水資源短缺的國家之一,在城市水資源緊缺的條件下,對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擴大可用水資源以及減少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總量的有效途徑。通過標準的修訂,推動城市雜用水的安全應用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來源: 給水排水 張懷宇、余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