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城鎮給水排水技術進步,提高城鎮給水排水工程及其相關產品質量,充分發揮行業中科研、設計、生產、管理等各方面專家在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廣泛開展城鎮給水排水領域的團體標準化工作,經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 (以下簡稱中國水協)批準,成立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是在城鎮給水排水專業領域內,從事團體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中國水協團體標準化的技術歸口工作。其業務范圍為城鎮給水排水專業工程建設團體標準和產品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中國水協領導,由秘書處負責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五條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提出城鎮給水排水團體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六條 按照制訂、修訂團體標準的原則,以及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組織制訂城鎮給水排水團體標準體系,提出城鎮給水排水專業制修訂團體標準的規劃、年度計劃和采用國際標準的建議。
第七條 根據中國水協批準的團體標準制修訂計劃,組織城鎮給水排水團體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和復審工作。組織城鎮給水排水團體標準征求意見、送審稿的審查、報批稿的技術審核工作以及協調處理相關問題。
第八條 根據中國水協的要求,做好城鎮給水排水團體標準的通報和咨詢工作。
第九條 根據中國水協的要求,負責組織城鎮給水排水團體標準的宣講、解釋和培訓;推動團體標準的實施,對城鎮給水排水團體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做出書面報告;向中國水協提出城鎮給水排水團體標準化工作建議。
第十條 向中國水協提出對外開展團體標準化技術交流活動的建議。
第十一條 積極組織收集和分析城鎮給水排水專業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發展動態,翻譯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向中國水協會員單位提供標準化技術咨詢和服務。
第十二條 根據需要,承擔中國水協團體標準的外文譯稿工作。
第十三條 受中國水協委托,承擔城鎮給水排水團體標準化范圍內工程質量、產品質量標準水平的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受中國水協委托,承擔城鎮給水排水專業有關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并向中國水協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受中國水協的委托,辦理與城鎮給水排水團體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條 接受有關單位的委托,承擔城鎮給水排水專業企業標準的制訂、審查和宣講、咨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由中國水協會員單位中的水務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關機構等有關方面選派的專家組成。每屆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五年。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中國水協審查批準。本委員會和秘書處的印章由中國水協批準頒發。
第十九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4人,委員若干人。本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秘書1-2人。
第二十條 主任委員、秘書長由中國水協審核批準。
第二十一條 委員由熱心城鎮給水排水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單位推薦,由本委員會審查,并報中國水協審核批準。
第二十二條 主任委員負責本委員會的全面工作,通過秘書處就本委員會的主要事情向中國水協通報。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確保本委員會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四條 委員應積極參加本委員會的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本委員會會議,或經常不能參加本委員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由本委員會秘書處提出調整的建議,并報中國水協審核批準。需增補的委員由本委員會秘書處提議推薦人選,報中國水協審核批準 。
第二十五條 本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秘書處所在單位受中國水協的委托,指導和管理秘書處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員擔任秘書,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秘書處的工作應納入該單位的工作計劃。
第四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本委員會的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由主任委員主持本委員會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在主任委員的指導下,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確保本委員會的工作按計劃進行。副秘書長的主要職責是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并可受秘書長的委托履行秘書長的職責。
第二十八條 委員應積極參加本委員會的活動,有權對本委員會的工作計劃、組織程序、實施措施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在本委員會內行使表決權,并有權獲得本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在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審查和上報團體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建議書、標準開題、標準征求意見、組織標準審查和報批等。
第三十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認真學習有關標準化方針、政策和標準化業務知識,積極參加本委員會的各種會議和學術活動;積極為本委員會收集和提供城鎮給水排水領域標準化所需要的信息和團體標準制修訂建議;將本委員會有關團體標準化方面的信息準確、及時地傳達到委員所在單位;應對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積極參加團體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委員會委員單位應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條 本委員會根據中國水協的要求,提出制修訂或復審團體標準的計劃建議,經中國水協批準后列入計劃。
第三十三條 本委員會根據中國水協下達的標準制修訂計劃,協助組織計劃的實施,指導和督促標準主編單位進行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團體標準主編單位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經本委員會秘書處同意后,分送本委員會委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征求意見。團體標準主編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后,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提出團體標準送審稿及相關文件,報送本委員會秘書處。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根據所審查的團體標準內容,擬定該團體標準審查組的組成人選。審查組人選優先在委員中產生,必要時可另聘城鎮給水排水領域其他專家進入審查組。
第三十六條 審查通過的團體標準送審稿,由標準主編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提出報批稿及相關文件,送本委員會秘書處。標準主編單位應對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三十七條 團體標準報批稿及相關文件經秘書處組織審核后,按規定辦理報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委員會組織的標準宣貫、培訓、對標準實施情況的調查、標準化審查、標準水平評價以及其他工作,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委員會應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并向中國水協報告。
第四十條 本委員會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中國水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文件、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 秘書處的文件、檔案應進行分類管理。
第四十二條 所有來往文件應進行簽字、登記、存檔。團體標準編制各階段的資料除保存紙質文檔外,還應保存電子文檔。
第四十三條 團體標準編制各階段資料應按中國水協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做到文件齊全,內容符合要求。
第四十四條 團體標準編制文件不得銷毀,其他文件由秘書長同意后方可銷毀。
第七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條 本委員會的印章須經主任委員或秘書長批準使用。
第四十六條 印章的使用應按中國水協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經 費
第四十七條 本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在秘書處所在單位單獨立帳。
第四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1 秘書處承擔單位提供的工作經費;
2 開展標準化咨詢、服務工作的收入;
3 有關方面對標準化工作的資助。
第四十九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主要用途:
1 本委員會組織的調研、會議等活動費用;
2 向委員單位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3 出版物編輯、國際標準文件翻譯等稿酬和人員勞務等費用;
4 參與各種標準化活動所需經費;
5 對本委員會工作做出較大成績的委員給予獎勵和表彰;
6 秘書處辦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費用。
第五十條 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本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