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委、民政部印發的《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等文件,為加強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團體標準規范化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的立項、制修訂、發布、實施與復審等相關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 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供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員單位使用和市場自愿采用。
第四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
(二) 高于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覆蓋到的領域;
(四) 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細化的部分,可以明確的具體技術措施;
?。ㄎ澹?鼓勵采用和轉化國際標準;
?。?制定過程應公開、公正、公平。
第五條 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團體代號CUWA、標準順序號和發布年代號組成。標準代號組成示意如下:
T / CUWA ×××××—××××
第六條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團體標準采用雙編號。
T / CUWA ×××××—××××/ISO××××:××××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建立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全面負責協會團體標準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團體標準技術管理工作協調和標準編制組織實施;
?。ǘ┴撠焾F體標準的規劃、提供標準化專業支撐及相關管理工作;
(三)負責團體標準提案、立項審批、征求意見,報批稿審批、標準復審、宣貫培訓以及標準制修訂過程中重要事項的決議;
(四)開展與團體標準外其他團體標準制修訂單位的溝通和合作;
?。ㄎ澹┴撠熍c國內外相關團體標準和標準化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標委會成員由協會會員單位中的技術、管理人員和標準化專家組成。
第九條 標委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的聯絡、溝通、文件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
第十條 制修訂團體標準的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等。
第十一條 凡有制修訂團體標準意愿的單位均可以向協會標委會提出提案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列入團體標準制定計劃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做好編制標準的前期準備工作;
(二)技術內容成熟,已有三家以上單位使用該項技術,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具備實施、推廣應用的條件;
?。ㄈ┲骶巻挝缓途幹平M主要負責人已落實;
(四)不涉及專利和知識產權糾紛;
(五)經費已落實。
第十三條 申請編制團體標準應填寫提案申請書(附件一)。
第十四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每年結合標準提案申請情況,對申請標準編制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采用適當方式在標委會內部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編制的團體標準,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發布立項計劃通知。
第十五條 提案批準立項后,團體標準的主編單位應在一個月內成立標準編制組。
第十六條 標準編制組人員構成應符合利益相關方代表均衡的原則。鼓勵吸納教學、科研、生產、經營、檢測、用戶等方面具有相應經驗的人員參與編寫。
第十七條 標準編制組成立后應在三個月內完成標準編制工作大綱,并啟動標準編制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會議,確定標準大綱、任務分工和工作進度。
第十八條 根據標準編寫的內容,團體標準的編寫應分別符合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和《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及相關基礎通用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團體標準的起草應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重要技術問題應在標準編制組內部達成一致。當標準確實需要修改名稱時,原則上應在形成征求意見稿前向中國水協標委會提出書面報告,經批準后方能修改。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制定期限一般為12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標準制定時間的,由主編單位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最多可延長6個月,累計超過18個月尚不具備發布條件的標準自動撤銷。
第二十一條 鼓勵將成熟的專利技術根據需要融入團體標準。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按照GB/T 20003.1-2014《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完成后,由主編單位提交標委會秘書處審核后定向征求意見不少于30個單位,同時在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官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三條 征求意見結束后,主編單位應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形成標準送審稿及編制說明、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二)等,一并報水協標委會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標委會負責標準送審稿的技術審查,可分別采用函審或會審的方式進行??筛鶕藴蕛热葜饕獜臉宋瘯羞x定審查專家并推選專家組組長。
第二十五條 函審專家應不少于15人,專家應填寫函審單(附件三)。函審回函率應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為通過;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的,應重新組織審查。函審結束后應由組長填寫函審結論表(附件四)
第二十六條 重要或函審爭議較大的標準,可采用會審。會審專家應不少于11人。會審應形成有結論明確的修改意見。如需表決時,必須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會審專家同意方為通過。會審結束應形成會議紀要、專家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五)和專家簽字表(附件六)。
第二十七條 通過技術審查的團體標準,由主編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后一個月內形成標準報批稿,報送標委會秘書處,報批資料包括:
(一)報批函(附件七);
?。ǘ藴蕡笈鷪蟾妫ǜ郊耍?、標準報批簽署表(附件九);
(三)標準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
?。ㄋ模┱髑笠庖妳R總處理表;
(五)標準研究報告及相關資料;
?。┖瘜彉藴侍峁┖瘜弳?、函審結論表;會審標準提供會議紀要、專家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專家簽字表;
?。ㄆ撸藴拭Q變更等有關批復文件(如有)。
第二十八條 經標委會審核后符合發布條件的標準,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長或主持工作的副會長簽字后統一編號和發布,并在中國水協官網和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第四章 標準實施與復審
第二十九條 團體標準發布后,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組織標準的出版、發行、推廣應用等工作,標委會秘書處及時收集和處理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
第三十條 鼓勵中國水協會員單位積極宣傳、協助推廣和優先采用協會團體標準。
第三十一條 團體標準實施后,應根據需求和條件的變化,適時組織專家對標準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為3 年。復審應填寫中國水協團體標準復審意見表(附件八),并給出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結論。
第三十二條 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向社會發布標準繼續有效的公告。
第三十三條 復審結論為修訂的,直接列入團體標準立項計劃,修訂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三十四條 復審結論為廢止的,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發布標準廢止公告,并在水協官網和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第五章 經費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經費,原則上由標準立項申請單位和參編單位自籌解決。
第三十六條 團體標準經費的使用應本著合理、合規、節約的原則,應制定經費使用計劃,明確經費使用范圍和管理方式,??顚S?。
第六章 知識產權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團體標準的版權屬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所有。任何組織、個人未經協會同意,不得印刷銷售。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員可通過標委會秘書處獲得標準內容。
第三十八條 團體標準如涉及專利時,應在立項時規定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規則、處置程序和要求等。處置規則、處置程序和要求應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標準制定成員的認可。
第三十九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與其他相關組織共同制定、發布的團體標準,版權歸發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據團體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活動所涉及的責、權、利,應在開展活動前達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擔在制定和使用團體標準時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各部門、分支機構及相關組織依據團體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等活動須通過協會批準授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依據本辦法制定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章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