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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協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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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設備材料推薦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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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T08:23:37+08:00
附件下載:附件1 設備材料推薦申報書.docx附件2 申報企業承諾書.docx附件3 設備材料推薦年度自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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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水業青年優秀論文評選和獎勵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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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T13:51: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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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培訓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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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T11:15:42+08: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國供水排水協會章程》,為規范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以下簡稱水協)的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及《住房城鄉建設部人事司關于進一步加強部管社團培訓辦班管理的通知》(建人專〔2016〕9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協及分支機構、水協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活動。 第三條 培訓對象主要為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領域高級管理人員(職業經理)、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培訓,及技術工人等級培訓和政府委托的職業技能鑒定等。 第四條 培訓主要圍繞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領域的政策法規、技術標準、運營管理等,聚焦行業發展和中心工作,使培訓對象了解和掌握本行業的新政策法規、新標準規范、新理論技術和新信息,適應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 第五條 培訓堅持誰培訓誰負責、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自愿參加、收費合理、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二章 培訓組織與計劃 第六條 培訓工作應注重與國家社會經濟發展以及行業發展對人才需求相結合,培訓項目應編制詳細的培訓大綱,明確培訓課程的目的、對象、內容、學時、教材、師資要求等。 第七條 培訓工作應優先選擇水協教育分支機構、水協認定的培訓機構承擔。 第八條 水協每年制定培訓工作計劃。各分支機構可根據業務需求在每年年底前向水協秘書處報送培訓工作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參訓人數、師資情況、收費標準等),水協秘書處統籌制訂水協培訓年度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培訓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確因工作需要臨時增加或調整的培訓項目,報水協秘書處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水協根據主管部門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組織編制相應培訓大綱、教材、題庫,水協培訓機構組織制訂相應培訓方案、師資和考試考核。 第三章 培訓費及標準 第十條 培訓費是指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師資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差旅費等;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必要的教材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相關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本單位報銷。 第十一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天550元(住宿340元/天,伙食130元/天,場地資料交通50元/天,其他30元/天)。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學歷教育培訓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 1、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 2、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 3、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主辦單位承擔。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水協組織培訓應堅持公益性原則,水協會員的培訓費不得超過綜合定額標準,非水協會員可在綜合定額標準的基礎上酌情增加,但原則上不得超過2倍。 第十四條 報銷培訓費。綜合定額范圍內的,應當提供培訓計劃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師資費范圍內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證;年度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審批材料。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財務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1000元以上),應采用銀行轉賬或銀行卡方式結算,原則上不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六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數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七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酒店、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原則上不得組織調研。 第十八條 組織培訓應當注重教學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節,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運用互聯網、“e學堂”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培訓和管理。 第五章 教育培訓基地遴選 第十九條 水協將逐步建成覆蓋重點城鎮供水排水專業和工種、地域分布相對合理,輻射全行業的教育培訓機構體系,水本著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的原則逐步建立。 (一)有條件承擔水協培訓的機構可自愿提出申請(見附件),水協將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和機構現場進行評審并公示,最后經會長批準后納入水協教育培訓體系。 (二)符合水協培訓要求,并具有基本的與所設培訓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方案、培訓設施、師資及必要的管理團隊等基本條件; (三)水協會員單位優先; (四)水協每三年組織對基地進行一次復評,對在培訓、測試環節中有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培訓機構予以通報、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 第二十條 經水協教育培訓機構培訓、測試合格人員,將頒發培訓合格證,證書作為專業人員和工人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的證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水協秘書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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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職業技能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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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T16:38:00+08:0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職業技能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是指經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以下簡稱中國水協)評審認定并掛牌的、開展水務行業人才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專門培訓機構。為加強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范培訓基地運行管理,保證培訓質量,充分發揮各培訓基地優質教育培訓資源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培訓基地以中國水協名義開展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條培訓基地遵循統一管理、特色發展的總原則,具體為: (一)實行統一的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國家相關部門和中國水協有關教育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管理辦法和要求,執行統一的管理制度。 (二)品牌引領、突出特色。培訓基地應注重創新和實效并舉,依托中國水協水務行業人才培訓體系提升各自實力,在建立中國水協品牌培訓基地的同時,突出各培訓基地優勢,辦出特色和風格。 (三)資源共享、講求協同。各培訓基地共享中國水協行業培訓、等級認定資源,鼓勵培訓基地間互通有無、相互合作、定期交流。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中國水協是培訓基地的培訓業務指導部門,負責培訓基地的遴選、評估、確定、授牌、調整和撤銷,制定有關管理規定,負責培訓基地重大問題研究和決策工作,并監督指導其運行。 中國水協委托工程教育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水協教育委)作為培訓基地的直接管理單位,負責培訓基地具體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負責培訓基地的遴選組織、審核考察、建設指導等工作,并協助中國水協組織培訓基地授牌工作; (二)部署培訓基地工作,負責培訓(包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組織協調、計劃審批、項目監管、質量考評、效果評估,以及培訓基地考核、總結評價; (三)負責統一管理和制發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培訓證書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四)負責組織編寫或遴選相關培訓通用教材; (五)組織開展培訓基地交流、協作等活動; (六)協助中國水協建立和運營維護培訓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條培訓基地所依托的培訓機構是基地的運營單位,負責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機制,配備專門人員,制定基地運行辦法,承擔基地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根據中國水協相關工作要求開展培訓工作,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報批備案; (二)負責培訓項目的組織、教學和學員培訓期間管理工作,制定培訓項目方案報批備案; (三)負責學員培訓檔案建立工作,并將數據庫及時上報中國水協教育委; (四)接受中國水協教育委開展的培訓質量考評、培訓效果評估、培訓基地考核等工作; (五)全年培訓工作結束后及時總結,形成年度工作報告并上報中國水協教育委審核備案。 (六)培訓基地依托單位名稱、負責人、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須及時報中國水協教育委備案。 第六條中國水協各分支機構應積極配合中國水協水務行業人才培訓體系建設,支持相關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條各省級地方水協負責本轄區內培訓基地申報推薦,協助并參與培訓基地實地考察,以及相關政策支持。經中國水協授權,并具體由中國水協、相關省級地方水協和培訓基地三方協商確定,按照本辦法的精神,結合本地特點,各省級地方水協可制定管理細則,組織培訓基地開展相應工種的四、五級等級認定,并頒發由中國水協統一制發的等級證書。 第三章 運營機制 第八條培訓基地是依托培訓機構掛牌的非實體機構。培訓基地人財物不改變原有隸屬關系,僅在與中國水協相關的培訓業務上接受中國水協的指導和管理,承擔中國水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及教育培訓等活動。 第九條培訓基地根據批準授予的認定工種,開展相應的培訓及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具體按照中國水協相關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及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辦法執行。 第十條培訓基地應根據中國水協部署,針對短期培訓、長期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訓以及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等不同類型的培訓對象,開發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項目,科學制定教學計劃,明確教學內容、教學形式和時間安排,保證培訓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一條培訓基地應按照年度培訓計劃執行培訓項目。在每期培訓開班一個月前,培訓基地需向中國水協教育委報批該期培訓項目方案,包括學員信息檔案、培訓專業和工種、培訓方式、教學內容、師資安排、培訓時間及地點、收費標準等方面,方案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立項啟動。培訓項目結束后應認真做好培訓總結和效果評估。 第十二條培訓基地應為接受培訓的學員提供優質、高效的培訓服務,每班次培訓需選派具有管理經驗、熱心為學員服務的老師擔任班主任,負責培訓班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培訓基地應在每期培訓結束后,組織專門的結業考試,并將成績記入學員信息檔案。對于已經完成備案并考試合格的學員,可按規定發放中國水協培訓結業證書。 第十四條培訓基地應加強培訓師資隊伍建設,組織教師接受繼續教育和知識更新,促進專職教師提高業務能力;同時,加強兼職教師師資庫建設,加大兼職教師選聘力度,嚴格選聘條件,提高選聘教師水平,滿足多層次培訓需求。 第十五條中國水協和培訓基地共同強化在職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教材建設。各基地根據自身優勢參與課程開發,將優秀講師納入教材、題庫編制隊伍,共同建立課程庫,確保教材或講義的針對性、實用性和規范性。 第十六條培訓基地應建立完備的檔案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具體內容包括:學員信息檔案、講師/考評員信息檔案、培訓課程檔案、培訓經費檔案和其他文書檔案。 第十七條鼓勵各培訓基地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拓展網絡遠程培訓和數字化管理。 第十八條根據收支平衡原則,培訓基地可按《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培訓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收取培訓費,支付培訓、師資及管理等費用。培訓基地舉辦各類培訓要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增強培訓經費使用的科學性,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為保證培訓工作有序開展,中國水協教育委可向培訓基地收取項目管理成本費用。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九條培訓基地實行年度培訓計劃審核制度。每年3月底以前,各培訓基地應將本年度培訓計劃及上年度工作報告(計劃執行情況)報中國水協教育委審查備案。如因特殊情況培訓計劃發生變化,需及時書面向中國水協教育委進行情況說明。 第二十條未經中國水協批準備案,不得以中國水協培訓基地的名義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一條中國水協每年組織一次培訓基地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種擴項申報,經中國水協教育委組織專家審核并進行現場培訓條件考察后,確定是否批準增加授予認定工種。 第二十二條中國水協按年度對培訓基地進行綜合評價,根據培訓任務完成情況以及課程設計、組織管理、服務質量等指標,按照優秀、良好、合格、較差四個等級,對培訓基地的培訓工作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中國水協對評價優秀的培訓基地給予通報表揚,并及時宣傳推廣經驗做法,在培訓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傾斜;對評價較差,或違反年度培訓計劃審核備案制度及有關規定的,中國水協將責令其整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四條中國水協對培訓基地每三年進行一次復評,如三年中有兩年評價較差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培訓基地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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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 關于增強城鎮供水行業公共服務意識 強化行業自律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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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T11:54:00+08:00
針對近期行業內一些不規范的經營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以濫用市場主導地位予以處罰的情況時有發生,對行業震動頗大,行業對此高度重視。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等文件要求,促進行業依法合規經營,規范城鎮供水行業行為,結合行業特點與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一、強化公共服務意識城鎮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藍天、空氣、水的質量怎么樣?老百姓的感受最直接”,“要從群眾反映最強烈最突出最緊迫的問題著手,增強民生工作針對性、實效性、可持續性”。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要充分認識供水行業對于百姓正常生活、城鎮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意義,充分認識供水行業對于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支撐作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公共服務意識,從保障用戶龍頭水水質安全的角度出發,解放思想、開拓進取、創新發展,維護行業經營秩序,主動提升城鎮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二、堅決清理和盡快落實取消不合理收費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盡快落實國辦函〔2020〕129號文件要求,堅決清理取消向用戶收取的各種形式不合理收費,對由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承擔的部分投資,應嚴格實事求是納入企業經營成本,不得重復收取已經明確規定計入水價的所有相關費用。(一)取消任何名目的、無收費依據的接入工程費用。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詳細梳理,堅決取消用水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可能涉及的所有費用,包括企業及所屬或委托的安裝工程公司向用戶收取的接水費、增容費、報裝費等類似名目開戶費用,以及開關閘費、竣工核驗費、竣工導線測量費、管線探測費、勾頭費、水鉆工程費、碰頭費、出圖費等類似名目工程費用;要與用戶充分溝通,向用戶公開說明有關費用的取消情況。(二)取消向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用戶收取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要按當地人民政府要求,將投資界面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用戶收取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三)取消水表計量裝置費用。除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安裝水表計量裝置的費用由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外,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水表計量裝置的安裝費用。對于存量水表計量裝置,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或用戶對計量裝置精度、準度有疑問的,雙方均可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水企業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三、嚴格規范收費行為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嚴格規范收費行為,明確區分延伸服務收費項目和政府定價項目,確保收費項目公開透明,有據可循。對市場競爭不充分、仍具有壟斷性的少數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嚴格按照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取;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工程安裝費用,要嚴格按照政府確定的合理利潤率來收取。(四)合規收取延伸服務費用。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主動與各相關責任主體溝通,明確設施產權分界點。對于設施產權分界點以后至用水器具前,為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務等,應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目錄清單,按規定向用戶收取合理費用,實行明碼標價。(五)嚴格按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取相關費用。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抄表到戶、服務到戶,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水價向終端用戶收取供水費用;對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不得在水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應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四、明確權責對等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結合當地實際,梳理“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責關系”,按照“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等主體責任。(六)明確建設主體責任。對于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主動按規定參與技術審查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對于共有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明確由其責任單位房地產企業或物業管理企業對工程質量負責;業主將共有設施交由城鎮公共供水單位負責改造的,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嚴格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設計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既要保證工程質量,又要堅決杜絕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杜絕通過限定約束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等濫用市場支配權的行為發生。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主動向當地政府爭取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投資或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七)明確運營維護主體責任。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主動與第三方、用戶明確結算界限,以結算表所在位置為界進行權責劃分,并主動向社會公開其權責界限。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直接向終端用戶收費的,應對出戶水表前(城鎮公共供水廠至戶表間)的設施安全進行維護管理,戶表后的設施由用戶自行負責。未實現水表出戶的,用戶套內部分供水管線由用戶承擔管護責任,公共區域由供水單位及第三方承擔。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與第三方結算、第三方再與終端用戶結算的,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對其與第三方結算表前設施負責,由第三方對結算表后設施負責,第三方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用戶飲水安全問題由其負責。五、提高服務質量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向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服務”,應建立線上線下等多種服務渠道,便利用戶繳費、報裝申請等,受理用戶反映的水質、水壓、漏水、服務質量等訴求。(八)確保龍頭水水質達標。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要按職責分工,重視從源頭到龍頭流程中各類設施的建設改造、運營維護,確保龍頭水水質達標。對于由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直接負責建設改造、運營維護的公共供水設施或共有設施,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要抓緊摸清設施資產底數、有序實施建設改造,優選優用優質管材等設備材料;要加強水質監測檢測能力,重視安全冗余管理,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增強供水系統韌性。對于由其他市場主體負責建設改造、運營維護的設施,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從維護人民安全飲水權利的角度出發,根據工程建設、日常運維等實際情況,依法向相關市場主體推薦工程設計、施工、設備、材料等單位,供其參考。(九)落實信息公開制度。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0〕5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建城規〔2021〕4號)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信息公開細則,明確各類水質信息公開內容、頻率、時限、格式、方式等要求;明確各類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內容;及時公布有關費用的取消和調整情況,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居民住宅加壓調蓄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定期公開水質信息。(十)健全服務體系和制度。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服務體系和制度,制定簡捷、標準化的服務辦理流程,明確服務目標,規范服務流程和服務行為;應積極推進“一站式”辦理和“互聯網+”服務模式,推動申請報裝、維修、過戶、繳費、開具發票等“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有條件的地區,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主動推動有關服務進駐當地政務服務大廳。(十一)加大宣傳和溝通理解。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構建通暢的公眾參與機制,引導人民群眾走進、了解和支持城鎮自來水事業發展,歡迎百姓對城鎮自來水進行監督;要引導社會科學準確認識《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具體要求,避免當前所謂“直飲水”炒作現象,推動解決與服務對象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要積極組織專業人士對水質信息進行科普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人民群眾科學認識自來水的水質變化、科學評價自來水、科學使用自來水。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正確認識和充分理解國家及行業發展相關政策要求,要做好與當地政府、用戶及社會各相關方的溝通配合,要積極主動配合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做好供水成本監審、價格調整與監管、反壟斷執法等工作,加強自律,依法依規提高供水服務的效率和質量,促進城鎮供水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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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信息網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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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T11:53:00+08:00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信息發布管理,確保信息發布真實、準確、及時、安全,根據國家社團組織的相關規定及《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網站是協會信息發布唯一官方網站,是協會建立的面向社會公眾的互聯網網站,中文名為“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注冊域名為“www.a108a.com”。協會微信公眾號是協會唯一官方微信公眾號,注冊名為“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信息的采集、編輯、審核、發布、更新和維護。本辦法所指信息是指在協會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上對外發布的文字、數據、圖片、音像、鏈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條 中國水協信息聯絡部是協會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建設及信息發布的主管部門,負責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管理,以及信息發布工作的組織、管理和考核。 協會各部門、二級分支機構等負責向協會網站和微信公眾號提供信息。 鼓勵地方水協向協會網站提供信息。 第五條 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按照“合法、真實、及時”原則,結合業務工作加強信息采集、認真審核,積極主動向協會網站和微信公眾號提供信息,對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下列信息應及時在協會網站上發布: 水務要聞、政策解讀、技術動向、市場動態、培訓研討等信息,并設置業務交流、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協會動態、工程案例、專家智庫等固定欄目,信息聯絡部可以根據需求及讀者關注度分析,提出增加和調整欄目,經會長或主持工作的副會長批準后增加和調整。 第七條 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應明確一名信息采編員,具體負責信息采編和信息上報工作。需要發布在協會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的信息,通過網站信息采編端口錄入,由協會信息聯絡部采編,通過郵件方式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發布,重大信息報協會會長或主持工作的副會長審核。 第八條 各分支機構應積極開展信息采編及報送工作。各分支機構每月報送的原創稿件原則上不少于4篇。 第九條 中國水協網站為各省水協網站(官網)開設鏈接接口,并設置“地方水協”專欄,選擇性刊登地方水協的重要信息和優秀文章。 第十條 不再批準各分支機構建設各自的官方網站,對于本辦法出臺前已建設的分支機構官方網站,應積極開展內容轉移和信息報送,在六個月內完成關閉計劃。 第十一條 協會微信公眾號將與協會網站同步建設。不再批準各分支機構開設各自的微信公眾號,對于本辦法出臺前已開設的分支機構微信公眾號,應積極開展內容轉移和信息報送,在六個月內完成關閉計劃。 第十二條 協會信息聯絡部定期對網站信息發布情況出具分析報告。協會將對在網站信息發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分支機構和單位予以表彰;對不及時報送信息,信息發布工作出現失誤的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單位予以批評,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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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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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T11:49:00+08:00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健全城鎮供水排水行業科學的人才分類評價體系,促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引導鼓勵技能人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規范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以下簡稱“中國水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根據中國水協《關于建立健全城鎮水務行業人才培訓體系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水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以下簡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是指對城鎮供水排水行業生產技術崗位人員的技能水平進行考核、考評,并對考核、考評合格人員核發中國水協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考核認定行為。第三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實行考培分離、評聘分開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堅持公平、公正、規范有序地開展評價工作,確保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證書的權威性。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四條 中國水協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中國水協工程教育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水協教育委)作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等的直接管理單位,負責指導、協調、監督不同工種技能等級培訓和認定等工作的開展,調整技能結構比例、評議認定考核結果、評判認定爭議,審議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相關規章制度。第五條 中國水協職業技能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是對應工種等級認定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負責相應工種的考核、考評、等級認定與發證及相關日常管理工作,根據中國水協的有關管理辦法負責制定具體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流程和實施細則等管理文件,并報中國水協教育委備案。第六條 中國水協教育委組織培訓基地等單位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參與編制、審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培訓內容、考試題庫、考試與考評標準,對技師及以上人員的論文選題進行評審,并提出答辯評審委員會組成等。第三章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實施第七條 城鎮供水排水行業從事生產技術崗位的所有員工均可申請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第八條 認定工種參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設置,認定標準和內容參照《城鎮供水行業職業技能標準》(CJJT225-2016)、城鎮排水行業職業技能相關標準進行設置,注重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第九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分為初級工(五級)、中級工(四級)、高級工(三級)以及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五個等級。其中,高級工(三級)、技師(二級)以及高級技師(一級)由中國水協組織開展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初級工(五級)、中級工(四級)經中國水協授權由省級地方水協組織培訓基地開展相應工種的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第十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申報條件正常申報應滿足以下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要求;破格申報按以下第(三)條規定執行。(一)在相應等級的職業(工種)崗位連續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和所具技能等方面應滿足《城鎮供水行業職業技能標準》(CJJT225-2016)、城鎮排水行業職業技能相關標準的要求;(二)經中國水協培訓基地相應等級的技能等級培訓結業,并已取得結業證書;(三)少數技術優秀確有專長或有突出貢獻者,包括參加國家和省部級以及中國水協舉辦的職業技能比賽獲得榮譽者等,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經培訓基地審查并報中國水協批準,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破格申報上一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程序(一)申請報名:由中國水協每年統一發布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通知,原則上每年一次,城鎮供水排水行業從業人員自愿申報,申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均應按照規定繳納認定工本費;(二)資格審查:高級工及以上的職業資格認定申報資料由培訓基地初審后報中國水協審核備案,初級工、中級工的申報資料由培訓基地初審后報省級地方水協審核備案,審核通過批復后,申請者即可參加相應的考試;(三)考核認定:根據中國水協年度認定工作安排,由中國水協培訓基地實施獲授權工種和等級的職業技能等級考核認定工作;(四)確認發證:通過培訓基地組織的認定考核,并報中國水協審批和登記備案后,頒發中國水協統一制發的初級工(五級)、中級工(四級)、高級工(三級)以及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證書。第十二條 中國水協培訓基地可開辦獲授權工種的職業技能培訓輔導班,個人自愿選擇是否參加輔導培訓。參加考核認定的命題專家組成員不得參與輔導培訓工作,所有人員應切實做好考核認定保密工作。培訓基地舉辦相關培訓活動須采用已有的中國水協組織編寫(2020年后)的培訓教材,尚沒有統一編寫教材的可暫由培訓基地編制或選定已出版發行的相關工種培訓教材,并報中國水協教育委審核備案。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試試題由中國水協組織會員單位、相關省級地方水協和培訓基地等的相關專家,在綜合國家題庫與各培訓基地題庫等基礎上編制,并建立統一的題庫。第十四條 初、中、高級工認定方式: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原則上申報者應先參加理論知識考試后再參加技能操作考核。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均達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一)理論知識考試采用機考或閉卷筆試方式,包括安全生產知識和工種相關理論知識。(二)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現場實際操作方式,由考生抽題,考評員進行現場計分和管理。第十五條 技師和高級技師認定方式: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具體方式同第十四條,同時增加綜合評審和論文答辯環節,四項評分均采取百分制,成績均達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一)綜合評審是對實際工作技能和貢獻進行評定,包括本人的工作業績、技術革新及實際運用成效、傳授技藝貢獻等方面,由本人提交報告及證明材料。(二)論文答辯由申請者結合實際工作進行選題,撰寫論文,提交評審和進行答辯。技師側重于對操作技能和工藝的分析,主要考核其創新思維和能力;高級技師側重于對新工藝、新技術的系統運用。答辯要求重點突出、邏輯清晰、論據詳實、觀點明確。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申報人員,應在連續2個年度內通過全部評價科目考試、考評,如超過兩年未全部通過者,則原已通過的一項科目成績無效,需重新報考。第十七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試、考評結果在中國水協網站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在中國水協網站上公布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試、考評通過人員名單。第四章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評員及考評管理第十八條 理論考試監考員和實操考試考核員均需為經中國水協培訓認定、統一管理的考評員。第十九條 考評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考評員可承擔初級工(五級)、中級工(四級)的職業技能考核認定工作,高級考評員可承擔高級工(三級)及以上的職業技能等級考核認定工作。第二十條 各工種考評員報名條件(一)具備下列條件,可報名高級考評員:1.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2.具備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3.具備高級技師資格2年以上,可不受1、2條限制;4.從事本工種技術或管理崗位工作5年以上。(二)具備下列條件,可報名考評員:1.具備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具備技師及以上資格2年以上;從事本工種技術或管理崗位工作3年以上。考評員應公平、公正進行考評。第二十一條 理論知識考試考評員與考生配比為1:20,每個標準教室不少于2名考評員;技能操作考核考評員與考生配比為1:10,且不少于3名考評員。第二十二條 中國水協培訓基地作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需保證認定場地具備每次不少于20人的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條件,且確保各項設備設施可用,并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第二十三條 中國水協培訓基地按獲批工種成立相應工種考評員工作組,其組成需報中國水協審核備案,工作組成員需參加中國水協的統一培訓。第二十四條 認定考試結束后,認定機構需及時登記臺賬信息,包括與認定工作相關的培訓信息、學員信息、考試信息等。第五章 認定證書發放管理第二十五條 凡經認定考試合格的,將由認定實施機構發給中國水協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由中國水協統一編號、統一印制發放,并可登陸中國水協網站查詢。第二十六條 已取得人社部頒發的城鎮供排水行業相關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者,可直接向認定機構申請相對應等級和工種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由中國水協核實后發放。第二十七條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終身有效,持證人應妥善保管好技能等級證書。第六章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結果運用第二十八條 中國水協對參與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學員建立臺賬和個人檔案卡,記錄認定評估等級情況等,并發各單位進行備案。第二十九條 在中國水協會員單位推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核檔案及技能人才庫的建立,鼓勵各單位將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及其培訓證書作為技能人才使用、聘任、晉級、考核、獎勵的依據。第七章 違規行為處理第三十條 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申報人員在考試期間未遵守考場規則、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視情節和后果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口頭警告;(二)責令停止考試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三)3年內不得再申報任何工種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第三十一條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持有者如被舉報采用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經核實后由中國水協發布公告并撤銷證書,且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任何工種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第三十二條 考評員違規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教育、通報、取消考評員證書等處罰。第三十三條 培訓基地或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等級認定管理、組織及考試、考評等工作過程中,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管理混亂,玩忽職守,有舞弊等違規行為的,經核實后,給予該培訓基地警告或者停止該基地參加中國水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1-3年的相應處理;相關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調離等級認定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四條 違紀行為和處罰記錄將納入中國城鎮供排水行業從業人員失信行為檔案中。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負責解釋和修改。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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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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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T14:28:00+08: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委、民政部印發的《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等文件,為加強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團體標準規范化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的立項、制修訂、發布、實施與復審等相關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 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供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員單位使用和市場自愿采用。 第四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 (二) 高于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三)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覆蓋到的領域; (四) 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細化的部分,可以明確的具體技術措施; (五) 鼓勵采用和轉化國際標準; (六) 制定過程應公開、公正、公平。 第五條 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團體代號CUWA、標準順序號和發布年代號組成。標準代號組成示意如下: T / CUWA ×××××—×××× 第六條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團體標準采用雙編號。 T / CUWA ×××××—××××/ISO××××:××××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建立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全面負責協會團體標準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團體標準技術管理工作協調和標準編制組織實施; (二)負責團體標準的規劃、提供標準化專業支撐及相關管理工作; (三)負責團體標準提案、立項審批、征求意見,報批稿審批、標準復審、宣貫培訓以及標準制修訂過程中重要事項的決議; (四)開展與團體標準外其他團體標準制修訂單位的溝通和合作; (五)負責與國內外相關團體標準和標準化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標委會成員由協會會員單位中的技術、管理人員和標準化專家組成。 第九條 標委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的聯絡、溝通、文件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 第十條 制修訂團體標準的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等。 第十一條 凡有制修訂團體標準意愿的單位均可以向協會標委會提出提案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列入團體標準制定計劃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做好編制標準的前期準備工作; (二)技術內容成熟,已有三家以上單位使用該項技術,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具備實施、推廣應用的條件; (三)主編單位和編制組主要負責人已落實; (四)不涉及專利和知識產權糾紛; (五)經費已落實。 第十三條 申請編制團體標準應填寫提案申請書(附件一)。 第十四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每年結合標準提案申請情況,對申請標準編制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采用適當方式在標委會內部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編制的團體標準,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發布立項計劃通知。 第十五條 提案批準立項后,團體標準的主編單位應在一個月內成立標準編制組。 第十六條 標準編制組人員構成應符合利益相關方代表均衡的原則。鼓勵吸納教學、科研、生產、經營、檢測、用戶等方面具有相應經驗的人員參與編寫。 第十七條 標準編制組成立后應在三個月內完成標準編制工作大綱,并啟動標準編制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會議,確定標準大綱、任務分工和工作進度。 第十八條 根據標準編寫的內容,團體標準的編寫應分別符合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和《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及相關基礎通用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團體標準的起草應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重要技術問題應在標準編制組內部達成一致。當標準確實需要修改名稱時,原則上應在形成征求意見稿前向中國水協標委會提出書面報告,經批準后方能修改。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制定期限一般為12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標準制定時間的,由主編單位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最多可延長6個月,累計超過18個月尚不具備發布條件的標準自動撤銷。 第二十一條 鼓勵將成熟的專利技術根據需要融入團體標準。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按照GB/T 20003.1-2014《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完成后,由主編單位提交標委會秘書處審核后定向征求意見不少于30個單位,同時在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官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三條 征求意見結束后,主編單位應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形成標準送審稿及編制說明、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二)等,一并報水協標委會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標委會負責標準送審稿的技術審查,可分別采用函審或會審的方式進行。可根據標準內容主要從標委會中選定審查專家并推選專家組組長。 第二十五條 函審專家應不少于15人,專家應填寫函審單(附件三)。函審回函率應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為通過;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的,應重新組織審查。函審結束后應由組長填寫函審結論表(附件四) 第二十六條 重要或函審爭議較大的標準,可采用會審。會審專家應不少于11人。會審應形成有結論明確的修改意見。如需表決時,必須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會審專家同意方為通過。會審結束應形成會議紀要、專家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五)和專家簽字表(附件六)。 第二十七條 通過技術審查的團體標準,由主編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后一個月內形成標準報批稿,報送標委會秘書處,報批資料包括: (一)報批函(附件七); (二)標準報批報告(附件八)、標準報批簽署表(附件九); (三)標準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 (四)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標準研究報告及相關資料; (六)函審標準提供函審單、函審結論表;會審標準提供會議紀要、專家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專家簽字表; (七)標準名稱變更等有關批復文件(如有)。 第二十八條 經標委會審核后符合發布條件的標準,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長或主持工作的副會長簽字后統一編號和發布,并在中國水協官網和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第四章 標準實施與復審 第二十九條 團體標準發布后,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組織標準的出版、發行、推廣應用等工作,標委會秘書處及時收集和處理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 第三十條 鼓勵中國水協會員單位積極宣傳、協助推廣和優先采用協會團體標準。 第三十一條 團體標準實施后,應根據需求和條件的變化,適時組織專家對標準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為3 年。復審應填寫中國水協團體標準復審意見表(附件八),并給出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結論。 第三十二條 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向社會發布標準繼續有效的公告。 第三十三條 復審結論為修訂的,直接列入團體標準立項計劃,修訂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三十四條 復審結論為廢止的,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發布標準廢止公告,并在水協官網和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第五章 經費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經費,原則上由標準立項申請單位和參編單位自籌解決。 第三十六條 團體標準經費的使用應本著合理、合規、節約的原則,應制定經費使用計劃,明確經費使用范圍和管理方式,專款專用。 第六章 知識產權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團體標準的版權屬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所有。任何組織、個人未經協會同意,不得印刷銷售。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員可通過標委會秘書處獲得標準內容。 第三十八條 團體標準如涉及專利時,應在立項時規定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規則、處置程序和要求等。處置規則、處置程序和要求應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標準制定成員的認可。 第三十九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與其他相關組織共同制定、發布的團體標準,版權歸發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據團體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活動所涉及的責、權、利,應在開展活動前達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擔在制定和使用團體標準時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各部門、分支機構及相關組織依據團體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等活動須通過協會批準授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依據本辦法制定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章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下載: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團體標準編制工作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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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員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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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T14:23:00+08: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民政部等八部委《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5號)《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訂《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員自律公約》 (以下簡稱“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是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以下簡稱“中國水協”)全體會員在業務活動中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水協會員及有關單位,可參照執行本公約。 第三條 協會倡導全國從事城市水務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機構和個人共同推進行業誠信自律建設,共同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四條 自律的基本原則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誠信。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五條 嚴格遵守城鎮水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等政策制度,更好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推動公平競爭,推進提升企業規范化管理水平、自律能力。 第六條 積極主動接受和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日常監管、行政執法檢查等活動。 第七條 嚴格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嚴格按照企業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客戶需求不斷創新服務機制,改進服務質量,用真情、真心溫暖客戶,讓客戶享受到更加便捷優質的服務。涉及公共服務的會員單位要嚴格按物價部門規定取費標準收費,明碼標價,陽光操作,規范經營,杜絕巧立名目變相收費,自覺維護客戶利益。 第八條 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規范安全生產管理行為,科學制定和嚴格執行操作流程,禁止違章作業,執行達標管理、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九條 積極推動科技創新,加強員工基本素質的培訓和專業人才培養,不斷提升管理質量與效益。積極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探索與研究,推動高新技術成果轉換與運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條 會員之間要互相尊重、強化合作交流,要向標桿企業看齊,要加強溝通協作,共同研究、探討行業建設,對行業的發展和管理建言獻策。 第十一條 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參與融入行業國際規則的制定,自覺遵守我國簽署的國際規則。 第十二條 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與協會的行業自律各項工作,共同維護協會形象和全體會員權益。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捏造、散布不實信息,反對弄虛作假、見利忘義、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競爭。反對狹隘偏見、惡性競爭、損害他人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中國水協秘書處聯合各省級地方水協對會員單位自律情況進行監督評價。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公約自律條款的行為,均有權向中國水協秘書處或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六條 凡是有違背本公約或涉嫌違反本公約的,中國水協秘書處可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批評、內部通報、公開曝光、取消協會會員資格等措施,對于影響特別惡劣,或堅持不改的,可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公約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經廣泛征求意見后,理事會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十九條 本公約由中國水協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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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規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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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T09:41:00+08:00
各全國性社會團體: 自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分支(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行政審批項目以來,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發展迅速,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積極貢獻,但有些全國性社會團體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分支(代表)機構自律管理,導致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有的不按規定程序亂設分支(代表)機構;有的超出業務范圍和自身管理服務能力濫設分支(代表)機構;有的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或者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有的分支(代表)機構異化為社會團體非法斂財的“聚寶盆”和掛靠單位牟取私利的“搖錢樹”;有的分支(代表)機構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淪為非法社會組織的“保護傘”;有的分支(代表)機構亂評比亂表彰亂收費,侵蝕了“放管服”改革效果,對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大局帶來不良影響。為進一步加強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規范管理,維護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良好發展秩序,推動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積極發揮正能量,現就有關注意事項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真把好成立關口,嚴防違反規定設立分支(代表)機構。各全國性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自行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代表)機構,但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或者以學組、工作組、志愿服務隊等名義變相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不得為分支(代表)機構制作和頒發法人樣式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在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時要嚴格履行審核把關義務,對分支(代表)機構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并廣泛征求意見,對設立的條件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與自身宗旨、業務范圍和管理服務能力相適應;對于確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條件的,要按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要求履行相關報告或者批準手續后,按程序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鼓勵全國性社會團體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及時將表決結果對外發布公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從嚴加強自律管理,確保分支(代表)機構規范運作。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開設銀行賬戶,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容易與各類法人組織相混淆的名稱命名,在組織機構設置和負責人稱呼上要注意與社會團體法人作出區分。各全國性社會團體要進一步加強分支(代表)機構自律管理,對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條件從嚴審查把關;對分支(代表)機構業務活動加強全流程監管,不得以任何名義與非法社會組織發生勾連;對分支(代表)機構全部收支要納入社會團體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賬戶;對分支(代表)機構印章要實施統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寫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記表。未經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準,分支(代表)機構不得以所屬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合作開展活動,不得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接受捐贈。 三、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優化分支(代表)機構結構功能。各全國性社會團體要對照本《通知》精神和有關規定,對本社會團體設立的所有分支(代表)機構開展全面自查,對于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有效整改、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因違規收費或者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及時予以終止并向社會公告;對于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要立即全面整改,及時消除違規隱患,糾正違規行為。各全國性社會團體要在自查自糾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加強分支(代表)機構內部監督,加強分支(代表)機構教育培訓,加強分支(代表)機構政治引領,確保各分支(代表)機構規范運行、有序發展。各全國性社會團體要進一步優化分支(代表)機構結構功能,加大對分支(代表)機構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實推動廣大分支(代表)機構在擴大服務范圍、提高服務質量、拓展服務功能、激發服務活力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今年是具有特殊意義的一年,黨和國家大事多、喜事多,各全國性社會團體務必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進一步強化遵紀守法意識,嚴格按規定設立分支(代表)機構,嚴格規范分支(代表)機構行為,努力為黨的百年華誕營造良好氛圍,為“十四五”時期我國發展開好局、起好步作出積極貢獻。 民政部下一步將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大對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于自查自糾工作開展不力、繼續頂風違規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以及分支(代表)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的,將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公開通報、調整年檢結論、降低評估等級等措施,進一步加大處理處罰力度,確保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